厦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关于对本市企业 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按收费标准的60%收取的通知 根据2021年3月15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有效促进生产消费外贸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3号)文件要求,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计量检定机构对本市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按收费标准的60%收取”。 我院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切实服务企业。请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21日在我院检定校准且已缴费的本市企业,携带原发票(我院需收回,作废红冲)、公司账户信息等材料到我院一楼业务窗口(湖滨南路170号)办理超过收费标准60%部分的退款和重新开票事宜。咨询电话:0592-2699489。 附件:关于印发有效促进生产消费外贸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3号.pdf 厦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 2021年3月22日 |